(2015)双执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长春市双阳区太平镇贺家村民委员会与赵万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万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170号房6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太平镇贺家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潘海清,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海江,长春市双阳区太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赵万成,男,1947年11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太平镇贺家村3社。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太平镇贺家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赵万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仲裁)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赵万成向本院提出不予执行申请,本院以(2015)双执异字第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长春市双阳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双土仲案(2014)第019号仲裁裁决书不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长春市双阳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双土仲案(2014)第019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立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钟 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