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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执字第8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上海佳瑞商务有限公司与上海荣臣博士蛙(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佳瑞商务有限公司,上海荣臣博士蛙(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829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佳瑞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朱琪,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荣臣博士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钟政用。本院在执行(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37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佳瑞商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荣臣博士蛙(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荣臣博士蛙(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佳瑞商务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 海审判员 顾 勤审判员 黄为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 琪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