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商初字第00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周祥与陆家嘴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南通营销服务部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祥,陆家嘴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南通营销服务部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商初字第00511号原告周祥。委托代理人裘辉,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家嘴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南通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中南世纪城17幢0605、0606、0607室。负责人罗伟豪。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祥与被告陆家嘴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南通营销服务部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祥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39元(已减半),由原告周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美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