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刑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杨某某滥伐林木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古刑执字第6号罪犯杨某某,男,196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古田县。2015年1月22日,本院作出了(2014)古刑初字第223号刑事判决书,以滥伐林木罪判处罪犯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已缴纳),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古田县司法局于2015年5月20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杨某某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古田县司法局称,罪犯杨某某在矫正期间有下列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于2015年5月11日吸食冰毒;于5月14日再次吸食冰毒被公安机关查获,同日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2日。古田县司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议撤销罪犯杨某某缓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某某因犯滥伐林木罪,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以(2014)古刑初字第22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2015年2月3日至2016年2月2日止。罪犯杨某某于2015年5月11日吸食冰毒;于5月14日再次吸食冰毒被公安机关查获,同日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2日。罪犯杨某某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属于情节严重。本院认为,罪犯杨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两次吸食冰毒且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4)古刑初字第223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杨某某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对罪犯杨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已缴纳)。(刑期待罪犯杨某某收监后计算确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章平审 判 员 李 旭人民陪审员 余丽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光谦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