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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宾执字第2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顺友与宜宾县旭能宗佑煤炭有限公司工伤四级伤残待遇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顺友,宜宾县旭能宗佑煤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宾执字第277-1号申请执行人李顺友。被执行人宜宾县旭能宗佑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县凤仪乡凤滩组大坪组。法定代表人向世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县劳人仲案(2014)266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宜宾县旭能宗佑煤炭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宜宾县旭能宗佑煤炭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固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德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