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0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艳云与刘锦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36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榆民初字第0604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某某向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支付工程款17557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900元、执行费3240元。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某某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3日依法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依本裁定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03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俊山审判员 杨宏宾审判员 杨文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常英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