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民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安县支行与张喜凤、王遂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安县支行,张喜凤,王遂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20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安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成小录,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连虎,该行客户部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黎明,该行职员。被告张喜凤,女,196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王遂明(被告张喜凤丈夫),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安县支行诉被告张喜凤、王遂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安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66元,减半收取368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安县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瑞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