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民初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厦门坤建工贸有限公司与林桂珠、蔡天飞、福建省泉州市兴隆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坤建工贸有限公司,林桂珠,蔡天飞,福建省泉州市兴隆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初字第501号原告厦门坤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吕岭路222号之三501室,组织机构代码78419382-3。法定代表人汪连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成再、吴琼梅,广东恒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桂珠,女,199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被告蔡天飞,男,196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福建省泉州市兴隆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官桥镇岭兜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1187317-7。法定代表人张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坤建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林桂珠、蔡天飞、福建省泉州市兴隆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林桂珠、蔡天飞、福建省泉州市兴隆陶瓷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坤建工贸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坤建工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林桂珠、蔡天飞、福建省泉州市兴隆陶瓷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545元,减半收取7772.5元,由原告厦门坤建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龚万淳代理审判员 苏静娴人民陪审员 黄雅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苏艳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