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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法民初字第01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向正兵与唐成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正兵,唐成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奉法民初字第01574号原告向正兵,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曹启坤,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唐成国,男,汉族。原告向正兵与被告唐成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袁柱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正兵起诉称:2014年4月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5000元,并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14年4月2日至2014年10月1日,借款月利率为3%。同时约定被告如未按时还款,原告因起诉而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借款后,被告支付了3个月的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5000元,并从2014年7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支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被告支付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2500元。被告唐成国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唐成国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唐成国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向正兵借款25000元并自2014年7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至借款偿清之日止;二、被告唐成国支付原告因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2500元。案件受理费612元,减半收取306元,由被告唐成国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柱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