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惠前商初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无锡市铭盛机械厂与溧阳市新华昌机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铭盛机械厂,溧阳市新华昌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前商初字第00115号原告无锡市铭盛机械厂(以下简称铭盛机械厂),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东街。投资人王某某,铭盛机械厂厂长。委托代理人王泽鹏(受铭盛机械厂特别授权委托),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溧阳市新华昌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昌机械公司),住所溧阳市戴埠镇镇南工业集中区。原告铭盛机械厂与被告新华昌机械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铭盛机械厂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支配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原告铭盛机械厂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铭盛机械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合计人民币730元,由铭盛机械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少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唐晓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