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0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李永生与尹焕英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生,尹焕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483号申请人:李永生被执行人:尹焕英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执行李永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尹焕英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永生因被执行人尹焕英暂无履行能力,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的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东执字第0048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 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呼旻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