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昆少民初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姚某与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李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少民初字第00175号原告姚某。被告李某。原告姚某诉被告李某变更抚养纠纷一案,原告姚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法律规定,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姚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屈艳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峥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