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执字第00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钱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振,吴乘龙,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0761号申请执行人钱振,男,1976年9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吴乘龙,男,198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李华,女,198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铜官山区。钱振与吴乘龙、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0368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执行人钱振位于铜官山区解放新村3栋105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贤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