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南民一初字第8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沈阳市交通经济汽校与孙丽丽、孙友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王飞龙、沈阳宇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沈阳市八棵树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交通经济汽校,孙丽丽,孙友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王飞龙,沈阳宇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沈阳市八棵树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南民一初字第890号原告沈阳市交通经济汽校,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昆山西路***号。法定代理人崔旭雷,系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乔世凯、符兴,系辽宁紫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丽丽,女,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李相镇。被告孙友安,男,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李相镇。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小西路87号。负责人张铁民,系该公司经理。被告王飞龙,男,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范集镇。被告沈阳宇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杏林街27号。法定代表人于长云,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291号。负责人朱国平,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沈阳市八棵树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前进乡王家村。法定代表人付广宇,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住沈阳市皇姑区陵东街29号。负责人苏杰,系该公司经理。原告沈阳市交通经济汽校与被告孙丽丽、孙友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王飞龙、沈阳宇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沈阳市八棵树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广军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告沈阳市永旺建筑材料厂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市交通经济汽校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市交通经济汽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50.00元,减半收取3,175.00元,由原告沈阳市交通经济汽校承担。审判员 许广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玉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