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衢开执民字第117、234、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赖立平、叶祥顺、应春枝与应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赖立平、叶祥顺、应春枝,应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开执民字第117、234、484号申请执行人:赖立平、叶祥顺、应春枝被执行人应敏,女,197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城关镇三百坞。身份证:330824197112287265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衢开商初字第802号民事判决书、(2014)衢开商初字第896号民事判决书、(2015)衢开商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分别于2015年1月4日、2015年1月19日、2015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应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应敏立即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归还申请执行人赖立平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归还申请执行人叶祥顺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归还申请执行人应春枝借款500000元及利息,并交纳三案受理费、执行费。但被执行人应敏至今未支付所欠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应敏所有的在开化县城关镇林场路33号(金泰花园)的房子一套(建筑面积:175.3平方米;产权证号:S0000170)。查封期限为三年。二、被执行人应敏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应敏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应敏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瑞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志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