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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龙民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叶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民初字第215号原告:叶某。委托代理人:林良辉。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协商,原告同意给予被告一次考验期为由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叶某负担。审 判 员 陈德锡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祥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