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刑初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唐某某、左某某、宗某某、陈某某、张某某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左某某,宗某某,陈某某,张某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刑初字第00117号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某,男,1974年5月21日生于河南省长葛市,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长葛市南席镇马台村*组。2014年12月3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7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左某某,曾用名左某曾,男,1999年6月25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2014年12月3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被告人宗某某,男,2014年12月3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7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某某,男,2014年12月3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7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某,男,2015年4月2日因犯赌博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4年12月3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5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左某某、宗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左某某、宗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4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唐某某纠集被告人左某某、宗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等人,以向被害人王某某索要赌债为由,在长葛市汽车南站发现被害人王某某后,将王某某强行带至长葛市长社路“天英宾馆”205房间,被告人唐某某、左某某、宗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等人轮流看管被害人王某某,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达六天之久。2014年12月30日23时许,被害人王某某从“天英宾馆”二楼跳窗逃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书证等。唐某某、宗某某、左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的行为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唐某某系主犯,左某某、宗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系从犯,提请依法判处。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家属代唐某某、宗某某、陈某某、张某某赔偿被害人王某某现金20000元,王某某对上述四被告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左某某、宗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辨认笔录及说明、旅客住宿登记簿、长葛市公安局犯罪侦查大队证明、协议及谅解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破案报告、前科情况查询证明、本院(1999)长刑初字第88号、(2015)长刑初字第00075号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左某某、宗某某、陈某某、张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唐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左某某、宗某某、陈某某、张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唐某某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宗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五名被告人均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张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本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依法应予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唐某某、宗某某、陈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左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3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三、被告人宗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原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撤销缓刑,合并执行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1日起,原羁押的28日予以折抵,至2015年10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吴丽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