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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沽民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杜某与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沽民初字第338号原告杜某,农民。被告季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审判员  董一凡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庙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