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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虹执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李加友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李加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虹执字第323号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地址上海市。负责人蔡全根。委托代理人徐枫,上海市信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加友,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被告李加友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7日作出的(2013)虹民一(民)初字第217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李加友给付电信费317.9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7.47元。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去向不明且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调查,查明:1、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2、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证券、房屋等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亦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及去向。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暂无法处置,且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虹民一(民)初字第2171号民事判决李加友负担365.37元部分所产生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毛 伟审 判 员 徐 亮代理审判员 魏 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坚翀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