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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周民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刘健珍与许秋英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健珍,许秋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周民初字第266号原告刘健珍。被告许秋英。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健珍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建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邵振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