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无执字第003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安徽无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河支行与芜湖市荣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无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河支行,芜湖市荣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无执字第00383-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无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河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负责人:周永贵,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芜湖市荣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白茆镇。法定代表人:宋后荣,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无民特字第00006号民事裁定书,于2014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芜湖市荣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芜湖市荣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11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等费用,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依法委托有关拍卖机构拍卖了被执行人芜湖市荣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抵押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经三次拍卖均流拍。现申请执行人书面要求将被执行人芜湖市荣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以第三次拍卖价1200万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芜湖市荣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芜湖市鸠江区白茆镇南垅行政村1-4幢房产以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产证号分别为无房字第0191**号、无房字第0194**号,国有土地所有权证为无国用(2011)第0861号)等财产以第三次拍卖价1200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安徽无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河支行抵偿被执行人芜湖市荣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欠债务1100万元及利息。二、申请执行人安徽无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河支行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子英审判员 阮道云审判员 汤劲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世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