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澄执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罗德贵、王梅与被执行人澄迈县老城镇石联村民委员会潭脉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划扣、冻结

法院

澄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德贵,王梅,澄迈县老城镇石联村民委员会潭脉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澄执字第359号申请执行人罗德贵,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梅,女,197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澄迈县老城镇石联村民委员会潭脉村民小组。住所地澄迈县老城镇石联村委会潭脉村。法定代表人李隆聪,该村民小组组长。申请执行人罗德贵、王梅与被执行人澄迈县老城镇石联村民委员会潭脉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南一中民一终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罗德贵、王梅支付因独生子女所应当享有额外一份征地补偿款份额人民币17000元,并应向本院缴纳执行受理费155元,合计1715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澄迈县老城镇石联村民委员会潭脉村民小组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155元或查封、扣留、提取、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瑜审判员 曾令侨审判员 王育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 婷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含其分理处、营业所和储蓄所)、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的存款,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