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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板民初字第1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汲某离婚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板民初字第151-1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汲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汲某所有的价值2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经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汲某存于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为91606×××681的存款2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自2015年5月28日至2016年5月28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汲传国审 判 员  邹剑飞人民陪审员  柳洪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林丽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