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鸠执字第00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安徽伟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葛子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伟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葛子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鸠执字第00778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伟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左岸。被执行人葛子荣,女,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芜湖市镜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鸠民二初字第000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葛子荣银行存款3561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慧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鲍亚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