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张双立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669号罪犯张双立,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9日作出(2012)深罗法刑一初字第18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双立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1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张双立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深中法刑一终字第8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4年6月1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以罪犯张双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5年3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双立系累犯,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3年3月14日至2015年1月31日共获得嘉奖21次,2014年1月、2014年6月、2014年12月共获得表扬3次,2015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1000元,财产刑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广东省没收、收缴、追缴财物收据、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双立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双立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天(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3年10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小玲代理审判员 陈彩玲人民陪审员 理阳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耀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