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怀法冷民初字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怀法冷民初字99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被告陆某某,女,汉族。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远恒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陆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某年某月,原、被告在某一酒店打工时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某年某月租屋同居生活。某年某月某日生育大女儿陈AA,某年某月某日生育儿子陈XX,某年某月某日生育次女陈BB。在某年某月某日为了女儿陈BB的入户问题在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难以建立应有的夫妻感情,从某年起双方经常为家庭经济及琐事发生争吵。某年,因村民传说被告作风有问题引起夫妻争吵,之后,被告离家出走,分居至今。同样在双方补办结婚登记之后,夫妻之间仍无沟通。某年某月,被告要求原告约定到民政局协议离婚,但最终都没有办理成功。至今,原、被告的关系已名存实亡,感情彻底破裂,特请求法院判令: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女陈XX、陈AA、陈BB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被告共同承担。被告陆某某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某年某月份在南海打工自行相识、恋爱,次年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分别于某年某月某日生育儿子陈XX,某年某月某日生育女儿陈AA,某年某月某日生育次女陈BB。双方于某年某月某日到怀集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之后,双方因猜疑及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紧张。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抚养三个子女,抚养费由双方共同承担。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以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陆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故本案中应审查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根据查明的事实,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而结婚,且生育有两女一子,应认定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今将近十年,也已建立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为由要求离婚,系因夫妻双方之间存在猜疑,互不信任所致,同时亦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原、被告双方应珍惜多年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增进交流、互谅互让,夫妻尚有和好的可能。综上,根据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婚姻现状及离婚理由等情况分析,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陆某某离婚;二、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远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谭思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