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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法执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苗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法执字第13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1989年2月1日生,住庆云县被执行人:苗某某,男,汉族,1989年9月18日生,住庆云县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的(2015)庆民初字第1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苗某某已履行完毕执行款项,双方当事人已交接完毕陪嫁物品,依法应予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民初字第1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连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文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