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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亚中犯绑架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亚中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579号罪犯亚中,TRINHNGOCHOANH,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1日作出(2010)湛中法刑三初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亚中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亚中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5月26日作出(2010)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5年10月4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以罪犯亚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5年3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亚中在2013年4月18日至2015年1月31日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嘉奖20次,2014年1月、2014年7月、2015年1月共获得表扬3次。该犯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0元。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该犯于2013年4月至2015年1月服刑考核期间,在广东省东莞监狱的月平均消费约为41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现金交款单、罪犯收支明细表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亚中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亚中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5年6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超宇审 判 员  何小玲代理审判员  陈彩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伦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