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一终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杨宗糖与杜洪录、山西省电力公司送变电工程公司、郭志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宗糖,杜洪录,山西省电力公司送变电工程公司,郭志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终字第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宗糖,男,196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系四川省岳池县人,务工。委托代理人邱吉文,四川诚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洪录,男,196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系四川省德昌县人,务工。委托代理人王光强,西藏芒康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审被告山西省电力公司送变电工程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并州南路。法定代表人张安志,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郭志军,男,197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系四川省德昌县人,经商。上诉人杨宗糖因与被上诉人杜洪录、原审被告山西省电力公司送变电工程公司、原审被告郭志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芒康县人民法院(2014)芒民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宗糖于2015年5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宗糖提出的撤诉申请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宗糖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杨宗糖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德西拉珍代理审判员 李 蓓 蕾代理审判员 仁青曲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德吉玉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