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终字第2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上诉人泉州尤仙子茶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翁艳蕾、原审被告泉州天豪苑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泉州尤仙子茶业有限公司,翁艳蕾,泉州天豪苑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终字第21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泉州尤仙子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蓬华镇华美村。法定代表人尤东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翁艳蕾,男,汉族,1981年9月17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原审被告泉州天豪苑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江南街道办事处南环路江南公寓1号楼608号。法定代表人尤远志。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上诉人泉州尤仙子茶业有限公司不服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2014)鲤民初字第465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泉州尤仙子茶业有限公司认为其住所地在南安市蓬华镇华美村,本案应由南安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审被告泉州天豪苑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在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有其组织机构代码证与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予以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泉州尤仙子茶业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灿彬代理审判员 郭连新代理审判员 林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魏垂进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