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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民五终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董胜先与牛召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牛召文,董胜先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民五终字第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牛召文,男,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胜先,男,农民。上诉人牛召文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4)临民一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牛召文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牛召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玉东审判员  李曙霞审判员  孙 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洪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