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民五终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董胜先与牛召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牛召文,董胜先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民五终字第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牛召文,男,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胜先,男,农民。上诉人牛召文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4)临民一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牛召文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牛召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玉东审判员 李曙霞审判员 孙 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洪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