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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密民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茜诉被告李冬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茜,李冬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三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密民初字第405号原告张茜,女,1990年8月6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李冬春,男,1949年6月5日生,朝鲜族,个体工商户。原告张茜诉被告李冬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冬春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期满,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茜诉称,2009年6月10日,张茜和被告李冬春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李冬春将位于密山镇晨曲街132号的一栋56平方米平房以8.2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张茜。协议签订后,张茜如约给付了房款8.2万元,李冬春将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均交付给了张茜。但双方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现李冬春去向不明。故张茜诉至法院,要求李冬春协助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10日,原告张茜和被告李冬春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李冬春将其位于密山镇晨曲街132号的房屋一栋(产权证号为第02711号,面积56平方米)以8.2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张茜。协议签订后,张茜如约给付了房款8.2万元,李冬春将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均交付给了张茜。双方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李冬春现去向不明。故张茜诉至法院,要求李冬春履行合同义务,协助其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密山市公安局利民边防派出所证实李冬春在2009年10月外出至今未归,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张茜自2009年6月10日购买李冬春房屋后一直居住至今。以上为本案事实。本院认为,原告张茜与被告李冬春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合法有效。张茜已经将购房款全部交付给李冬春,且对该房屋实际占有使用至今。故张茜要求李冬春协助办理有关房屋产权证照变更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张茜与被告李冬春于2006年6月10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李冬春协助张茜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于判决生效后履行。案件受理费2540元,由原告张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爱民审 判 员  修泽海人民陪审员  李昊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玉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