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城商初字第00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宿迁香澜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润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杨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迁香澜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润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杨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城商初字第00979号原告宿迁香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金色水岸大连路外街136、236号。法定代表人顾仲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臧高,江苏河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臧梅,江苏河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润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湖滨路157号C区31号。法定代表人张曙东,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杨超。委托代理人韩夏,江苏益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宿迁香澜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润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杨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宿迁香澜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宿迁香澜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迁香澜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08元,减半收取6554元,由原告宿迁香澜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严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春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