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涪执字第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郭应清申请执行宋敏生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应清,宋敏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964号申请执行人:郭应清,男,生于1948年,汉族,住三台县。被执行人:宋敏生,男,生于1966年,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清算责任纠纷。本院受理郭应清申请执行(2011)涪民初字第218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绝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宋敏生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