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执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远县支行申请执行何龙水其他合同纠纷(2015)威执字第26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远县支行,何龙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执字第2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远县支行。被执行人何龙水。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远县支行依据本院(2014)威民初字第160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何龙水其他合同纠纷案件,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返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交纳诉讼费28000元及执行费22680元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为了本案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何龙水银河存款2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 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佳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