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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商执字第1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商河信用社与庞增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商河信用社,庞增刚,庞建华,庞洪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商执字第1120号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商河信用社,住所地商河县。代表人翟曰宝,主任。被执行人庞增刚,男,1983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庞增刚,男,1983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庞建华,女,198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庞洪霞,男,195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年8月7日做出的(2014)商商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商河信用社与庞增刚、庞建华、庞洪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该案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庞增刚、庞建华、庞洪霞的财产情况进行全面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庞增刚、庞建华、庞洪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执行标的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律师费4820元,诉讼费1346元。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商河信用社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上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商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志勇审判员  马洪涛审判员  高 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振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