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抚民一初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刘永平与陈永、陈爱文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平,陈永,陈爱文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抚民一初字第738号原告刘永平,农民。委托代理人蔡永来,河北永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陈永,农民。委托代理人陈爱文,教师。系被告陈永儿子。被告陈爱文,教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永平诉被告陈永、陈爱文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单东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00年调整土地时,原告家在抚宁县留守营镇黄金山头村分得地块为小将的土地6亩。2011年公路占地占用了原告土地2.466亩,剩余土地3.534亩由被告陈永占用至今,其在该土地上种植了白腊树苗5000余棵。被告占用期间,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土地,但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其占用的土地3.534亩并赔偿原告损失20563元。本案的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陈永于2016年起每年给付原告刘永平当年土地租金2470元(按3.534亩,每亩700元计算,上打租)至被告陈永将树木移除之日止,最长不超过2021年4月1日。二、2021年4月1日前被告陈永将其占用的原告刘永平3.534亩土地退还给原告。三、原告刘永平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刘永平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员 单东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张玉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