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阜城民初字第1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梁克芳与叶维东、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克芳,叶维东,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阜城民初字第1862号原告梁克芳,农民。委托代理人唐开前,阜宁县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维东,市民。委托代理人掌庆萍,江苏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山北路30号益来国际广场39层。负责人陈阳,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石坚,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克芳与被告叶维东、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克芳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克芳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克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梁克芳负���(原告已预交200元)。审 判 长 张朝阳代理审判员 彭 艳代理审判员 朱丽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旖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