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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民一初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赵某与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一初字第632号原告赵某,农民。被告康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以被告康某不同意离婚、为减少诉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李星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耿淑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