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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罗某与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合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合民初字第213号原告罗某。被告兰某。原告罗某和被告兰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潘福楼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和被告兰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某诉称,原告和被告经自由恋爱后,于××××年××月××日到合山市民政局办理登记结婚。1997年12月5日生下儿子兰某甲。原先夫妻感情还可以,天长日久,渐觉夫妻性格不合,被告经常外出喝酒并酒疯吵闹,没有尽到一个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和义务,就这样,夫妻感情日渐淡薄、疏远,2003年原告外出打工,由于夫妻缺乏感情基础,一直很少沟通和交流,基本没有来往,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2008年起诉离婚,因被告不同意和其他情况未果。综上所述,原、被告性格存在严重不合,夫妻感情日渐淡薄、疏远,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双方没有和好的可能。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兰某辩称,原告所诉的不是事实,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直都很好。2003年原告上柳州做工,被告要求原告回家,被告不回。2005年后,原告又去广东打工,2006年之前原告与被告还有联系,但是后来电话就打不通了,连孩子生病都不管。原告现在在外面已经有外遇,如果原告支付孩子抚养费40000元给被告,被告同意离婚。否则,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和被告1993年认识、恋爱,于××××年××月××日到合山市民政局办理登记结婚。1997年12月5日生下儿子兰某甲,现在柳州交通学校读书。原告和被告结婚初期夫妻感情尚好,生活中并无多大矛盾。从2003年开始原告在外打工,被告在家务农抚养儿子,抚养费由主要被告负担,原告也时常存钱给被告。2008年原告起诉离婚,因被告不同意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儿子现在在读柳州交通学校,费用由被告负担,因抚养费问题双方产生分歧。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孩子抚养费40000元后才同意离婚。经调解,双方没有达成协议。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结婚登记申请书,本案调解笔录、庭审笔录在案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判断标准。而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原告罗某与被告兰某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好,并育有一子,婚后多年夫妻感情融洽。虽然2008年以来,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造成隔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夫妻感情,但只要双方加强沟通,在今后的生活中互谅互让,珍惜以往的夫妻情份,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且原告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罗某与被告兰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西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潘福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志成附适用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原告罗某,女,1975年7月9日生,壮族,现住广西合山市岭南镇里兰村思甘屯95号。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被告兰某,男,1973年1月30日生,壮族,现住广西合山市岭南镇里兰村思甘屯95号。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或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罗某诉兰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某诉称,……(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被告兰某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陈志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