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管民初字第1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何少阳与刘运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少阳,刘运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初字第1137号原告何少阳,男,1969年4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史六成,男,无业。被告刘运清,男,1961年4月5日出生。原告何少阳诉被告刘运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何少阳于2015年5月25日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少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何少阳负担。审判员 王贯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晓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