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云法执字第3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马东红与杨小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东红,杨小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云法执字第3067号申请执行人马东红,女,196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王晋军,广东易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小花,女,1962年9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原告马东红与被告杨小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云法民二初字第18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杨小花支付原告马东红借款本金64000元、利息1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本金64000元从2014年9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清偿之日止);本案受理费731元,由被告杨小花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经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部分直接支付给原告。因被告杨小花未主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马东红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额为65731元,执行费为886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目前,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目前,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综上,该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可依法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穗云法执字第306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且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提出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富长审 判 员 麦瑞林代理审判员 李 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丽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