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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执字第2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赵长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长富,洪树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2977号申请执行人赵长富,务农。被执行人洪树斌,务农。本院在执行赵长富申请执行洪树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29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郝永东执行员  张维林执行员  王永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范思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