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执字第2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赵长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长富,洪树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2977号申请执行人赵长富,务农。被执行人洪树斌,务农。本院在执行赵长富申请执行洪树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29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郝永东执行员 张维林执行员 王永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范思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