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高新区民初字第1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德俊与张红艳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俊,张红艳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高新区民初字第1386号原告李德俊。被告张红艳。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4)济高新区保字第137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以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鲁H×××××牌肇事汽车一辆的扣押。审判员 吴兰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