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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高新区民初字第1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德俊与张红艳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俊,张红艳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高新区民初字第1386号原告李德俊。被告张红艳。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4)济高新区保字第137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以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鲁H×××××牌肇事汽车一辆的扣押。审判员  吴兰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