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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民一初字第01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苏某某诉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1431号原告:苏某某,男,1990年6月5日出生,安徽省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孙永武,阜阳市颍州区王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闫某,女,汉族,1990年2月4日出生,安徽省阜阳市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