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泗民初字第1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杨秀渠与王长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渠,王长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泗民初字第1900号原告杨秀渠,居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勇。被告王长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曹开玲。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马士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陆书信。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秀渠与被告王长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申请非医保用药鉴定,本案需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王柏翘人民陪审员 马 伟人民陪审员 单 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房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