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拱商初字第1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沈凤珍与余建伟、杭州中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1264号原告:沈凤珍。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万奕庆、邵福香,浙江坚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建伟。被告:杭州中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石祥路589号35028房。法定代表人:钱浩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凤珍诉被告余建伟、被告杭州中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沈凤珍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颜晓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谢燕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