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王强诉孟艳群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强,孟艳群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689号原告:王强,男,197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孟艳群,女,197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现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原告王强与被告孟艳群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卓胜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强及被告孟艳群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强诉称:原、被告于2015年1月2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属再婚,但是结婚并非完全出自原告主观愿意,所以至今未举行婚礼。婚后夫妻间经常吵闹,被告经常有外出打麻将深夜而归的现象,家务事经常不闻不问。现夫妻间感情恶化,已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被告孟艳群辩称:原告诉称与事实不符。原、被告于2013年10月开始自由恋爱,不久便共同生活在一起。原、被告之间感情基础很好,没有任何吵闹,被告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10月相识恋爱,同年底开始共同生活至今。此外,双方于2015年1月20日办理了结婚登记。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达一年之久,双方应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反对草率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强要求与被告孟艳群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卓胜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倩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局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进行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