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东民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贾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吕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东民初字第162号原告贾某,女,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肇东市。被告吕某,女,1946年5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肇东市。被告贾某,男,196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干部,现住肇东市。被告贾某,女,1965年6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肇东市。被告贾某(贾某),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四川省成都市。原告贾某与被告吕某、贾某、贾某、贾某(贾某)继承纠纷一案,原告贾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贾某在肇东镇海城乡政府的债权100,000.00元,以利于案件的执行,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贾德良在肇东镇海城乡政府的债权10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柳云杉代理审判员 赵宏宇代理审判员 白丽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一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