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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东民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贾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吕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东民初字第162号原告贾某,女,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肇东市。被告吕某,女,1946年5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肇东市。被告贾某,男,196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干部,现住肇东市。被告贾某,女,1965年6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肇东市。被告贾某(贾某),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四川省成都市。原告贾某与被告吕某、贾某、贾某、贾某(贾某)继承纠纷一案,原告贾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贾某在肇东镇海城乡政府的债权100,000.00元,以利于案件的执行,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贾德良在肇东镇海城乡政府的债权10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柳云杉代理审判员  赵宏宇代理审判员  白丽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一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