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商初字第02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新区支行与陈忠、仇银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新区支行,陈忠,仇银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0228-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新区支行,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旺庄路58号。负责人梅谷怀,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钱新峰,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华,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忠。被告仇银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新区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新区支行)与被告陈忠、仇银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农行新区支行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农行新区支行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农行新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30元,减半收取3265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5285元(此款已由农行新区支行预交),由农行新区支行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帆代理审判员 徐良俊人民陪审员 唐振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丹 来自: